近日,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》。
通知要求,推动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,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,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。2023年9月底前,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;2023年年底前,全省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;新建(含搬迁)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。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或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,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,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,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。
《方案》明确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范围,从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、清洁运输、监测监控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要求。
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以及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/m³、35mg/m³、50mg/m³,氨排放浓度不高于8mg/m³。
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。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,采取密闭、封闭等治理措施,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。
三是清洁运输方面。水泥行业采用铁路、水路、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分别达到60%以上、80%以上;达不到的,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(除水泥罐式货车外)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。
四是监测监控方面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CEMS和DCS,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