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环保处理中污水站臭气收集处理和一些车间产生粉尘、大气污染物的环节均需采取治理措施,经处理后需由排气筒高空排放。高度一般要求不低于15米,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大气扩散原理、环境风险防控和法规统一性等多方面考量。排气筒也即为烟囱,经烟囱高空排放的属于有组织排放,高度不够或没有排气筒的有的划为属于无组织排放,有的按照排放标准折50%排放,无组织排放的标准限值更低,相对要求更高。排气筒的高度为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顶部出口的高度,因此即便排气筒是从屋顶开始安装的则可以省掉一部分高度,不需要排气筒的总长度满足15m,只要满足排气筒出口与地平面的高度差≥15m即可。高空排放有如下好处:A 促进污染物高空扩散:15米以上高度有助于废气抬升至混合层,利用高空风速加快稀释,减少近地面污染物累积。B 规避“建筑下洗效应”:若排气筒低于周边建筑物,废气易在低空循环滞留,导致局部浓度升高;15米高度可有效避免该问题。C 满足排放速率基准要求:多数行业标准以15米为基准高度计算允许排放速率,低于此值需严格50%执行,增加合规成本。D 便于监管与监测:规范高度配合采样孔、监测平台设置,确保环保部门能有效开展监督性监测。几个常见排气筒高度要求:
(1)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》GB16297-1996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,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,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照规范结果在严格50%执行。同时排气筒满足规范排气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需要高出周边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。
(2)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14553-93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源为没有排气筒或者排气筒高度不足15m的排放源(标准3.3条)。根据规范6.1.1要求,有组织排放圆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,规范按排气筒高度分别有15m、20m、25m、30m~120m等。排气筒的高度系指地面(零地面)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。虽然不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需要满足高出周边筑几米的要求,但也没有排气筒高度不足15m时的折半排放速率,因为标准中3.3条直接规定不足15m的排气筒属于无组织排放源,需要执行厂界标准值。
(3)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,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;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;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,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%执行。
(4)其它行业要求
本文就不再进行单独论述了,需结合环评和排放标准、污染物成分结合行业规范或国家规范,判断所属排气筒的高度和排放标准值。